
致全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书
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,全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,保障广大市民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有关要求告知如下:
一、主体责任要求
1.确保持证经营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严禁无证经营、伪造许可证、借用他人资质、使用虚假地址。
2.落实亮证经营。网店主页面应当展示经营资质、健康证、实体门店照片和实际经营地址,展示信息必须真实、准确。
3.不得超范围经营。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不得经营凉菜类食品;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不得经营刺身类食品。
4.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。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严禁采购使用腐败变质、霉变生虫、感官性状异常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。
5.必须在原址加工制作餐食。必须在许可证标注的地址加工餐食,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店制作。
6.落实“食安封签”。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、封口时,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封签,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。
7.实行“无堂食”标识。不提供现场堂食及自提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显示“无堂食”标识。
8.实行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标识。实施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的,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显示“明厨亮灶”的标识及链接。
二、法律责任提示
1.以下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网店名称、经营信息、地址与实体经营不一致;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;未落实“食安封签”。
2.未按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工具、设备,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3.资质造假(如伪造、变造许可证)、信息虚假(如“幽灵外卖”)等主观恶意行为,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。
特此告知。
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
2026年6月9日
资料来源: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
编辑:邝少敏
责任编辑:周雪平、邝少敏
发布校审:陶虹飞
监制:钟孔怀